六岁女童公厕内遭猥亵 警方据监控抓获嫌犯

2013年06月06日14:12  大众网
嫌疑人在伺机进入公厕 嫌疑人在伺机进入公厕
嫌疑人骑车逃离现场(视频截图由市中区警方提供) 嫌疑人骑车逃离现场(视频截图由市中区警方提供)
嫌疑人王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市中区警方供图) 嫌疑人王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市中区警方供图)

  原标题:省城六岁女童 公厕内遭猥亵

  商报济南消息(记者曹建民)6月2日,在济南市市中区西八里洼,一名32岁的酒店厨师为寻求刺激,竟然在公厕内对一名6岁的女童实施猥亵。6月3日,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目前,案件具体细节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据警方介绍,6月2日14时40分,六里山派出所接到一位女士报案,称她住在西八里洼附近,中午6岁的女儿小宇(化名)到楼下公厕方便时被一男子猥亵。六里山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对此案展开调查,在居委会工作人员的配合下,民警调取案发地周边的监控录像,最终锁定了嫌疑人的行踪。

  监控显示,6月2日14时30分,一名男子推着一辆电动车经过八里洼内的一条胡同。此时,小女孩从楼上下来,进入公厕,男子随即将车子停在路边,等了一会儿后,男子走到了公厕跟前。这时,小女孩正准备出门,被男子用手捂住嘴推入厕所内。大约过了1分钟,嫌疑人从厕所里出来,迅速跑到电动车前离开。

  6月3日下午,办案民警依据监控提供的相关线索,在英雄山路某酒店将嫌疑人抓获。经审讯,嫌疑人王某,32岁,现任酒店厨师。据王某交待,他当天下午到西八里洼走亲戚,发现小宇到某出租房一楼上厕所,遂起了歪心。为了寻求刺激,王某待周围无人时,进入女厕对小宇进行猥亵,后有市民经过,王某骑电动车逃离现场。

  昨日下午,记者与小宇的父亲赵先生(化名)取得了联系。赵先生哭着告诉记者,这件事在孩子心里已经留下浓重的阴影。“孩子受到惊吓很厉害,晚上睡觉的时候经常被吓醒,哇哇直哭。等到天黑也不敢出门,说有坏人,我要往外走,就抱着我的腿哭。”

  赵先生说他和爱人不知道怎么解释,也不知道如何安慰孩子,“孩子太小了,才六岁多……”目前,夫妻两人只能尽可能与孩子呆在一起,给孩子一些安全感。

  目前,王某因猥亵儿童犯罪被刑事拘留,关于王某是否是首次猥亵幼女还是累犯,警方表示正在进一步核查当中。警方介绍,如果犯罪事实认定无误,王某将面临最高5年有期徒刑。

  心理专家: 猥亵性侵或会影响孩子终生

  济南市沐宇心理咨询工作室主任刘琳介绍,心理学研究成果显示,少儿时期一旦形成心理障碍,可能将伴随终生。“童年受到的心理创伤,其危害性有些会隐藏起来,在孩子进入青春期或者成年之后才会凸显。涉及到猥亵和性侵,很有可能对孩子性取向、性认可方面造成影响,严重的可能会影响孩子的人生观。”刘琳说,这些问题特别是在进入青春期之后,很有可能会集中爆发出来,甚至引发社会问题,“但遗憾的是,目前针对猥亵儿童罪的司法审判过程对精神方面的研究及重视程度不够。”刘琳认为,目前猥亵儿童罪的量刑并不具备足够的威慑力。她举例说,2009年发生在广州的三名男童被猥亵案,被告人最终只获判2年10个月,原因是在量刑过程中,司法部门只考量了性侵或者猥亵对于孩子身体造成的创伤,没有把更严重的精神创伤考虑进去。

  律师: 建议加重对于猥亵性侵的刑事处罚

  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伟介绍,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包括男童)实施的淫秽行为。即使在儿童自愿的情况下,也可视为猥亵。强制猥亵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猥亵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王伟律师说,猥亵犯罪的性质和手段决定了其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造成更为严重的伤害,但目前对于心理伤害往往因难以精确测量而被忽视,但事实上,这种潜在的心理伤害要比身体伤害还要严重。王伟认为从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要求来看,应该参照国际上的制裁标准,加大对于猥亵性侵的处罚。《检察日报》刊发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董文辉文章称,近年来,各地接连发生猥亵多名妇女或儿童的恶性案件,不仅严重侵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而且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理应予以严惩。然而,按照我国刑法第237条的规定,非聚众或者非在公共场所犯猥亵犯罪的,不管猥亵、侮辱的人数是多少,法定最高刑只有五年有期徒刑。显然这并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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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聊城两初一女生遭性侵 四名嫌疑人被批捕

  商报消息(记者陈学超通讯员陈萧翟敬华)今年4月份,聊城两名还在上初一的女生在宾馆内遭到性侵。在性侵女童案屡屡被曝光的背景下,该案被从快办理。近日,聊城市东昌府区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4人。

  据介绍,初中肄业的李某无所事事,经常去学校门口物色漂亮女生,并托人搭讪,约女学生出去吃饭。今年4月17日晚上,犯罪嫌疑人李某伙同吕某、陈某、黄某四人与被害人聊城某中学初一学生袁某、张某在一饭店内吃饭并喝酒。晚9点左右,李某四人将袁某、张某带至东昌府区某宾馆内,李某与袁某宿在一个房间,且在明知袁某13岁的情况下,先后两次与袁某发生关系。吕某、陈某、黄某与张某住在另一房间,期间三人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张某发生性关系。

(编辑:SN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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